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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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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管辖,即民事案件应由哪个审理,具体而言,管辖权问题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两个方面。

就级别管辖而言,一审民事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管辖,但是《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中级人民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管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

就地域管辖而言,《民事诉讼法》规定以“原告就被告”为原则,即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如果同一个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辖区的,则这几个都有管辖权。同样,关于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也作了一些例外规定。

一、级别管辖的具体分工

1.基层人民。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己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民事纠纷的发生地、当事人E所地或者争议的财产所在地,都与基层人民辖区相联系,由基层人民作为第一审,既方便当事人诉讼,又方便人民审理,因此,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基层人民管辖。

2.中级人民。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基层人民管辖,但实践中基层人民对某些案件不便行使管辖权,由中级人民作为第一审管辖更为适宜。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即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分属多国国籍的涉外民事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即案情复杂、涉及范围广、诉讼标的的金额较大,案发后案件处理结果的影响超出了基层人民的辖区范围,基层人民已不便行使管辖权的案件。

二、级别管辖恒定是指什么?

级别管辖恒定是指按级别确定案件管辖权,划分上下级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管辖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中级管辖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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