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不分刑期长短!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提出,人民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减刑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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