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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管辖范围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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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解释对涉外离婚的管辖权规定如下,主要有五种情况: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起诉的,受诉人民有权管辖。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管辖。5.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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