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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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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进行再审的程序,它不是第一、第二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2、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只能是特定的机关和人员。有权提起再审的主体,或者是各级人民院长、上级人民、最高人民依法定的方式提起再审;或者是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提起抗诉;或者是当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申请再审。

3、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是案件的裁判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否则,不可能引起再审。

4、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有特定的时间要求。人民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再审以及人民基于检察监督权提起抗诉,不受时间的,只要有权提起再审的人民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或者原生效裁判存在法定的抗诉事实和理由,人民和人民随时都可以提起再审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5、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只能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错误的裁判。

6、人民审理再审案件适用的程序取决于生效裁判的情况。如果生效裁判是由第一审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如果生效裁判是由第二审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同时,依照再审程序审理案件的,不仅包括原审,而且包括原审的上级和最高。

7、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裁决的执行。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第三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人民应当审查处理。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人民应当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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