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校医院或者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因其他原因,本人申请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的。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原来享受专业奖学金、定向奖学金的按最低等级发放 ;特殊专业的伙食补助停发。实行贷学金的院校,休学学生不享受贷学金。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享受公费医疗一年,连 续病休者,第二年停止公费医疗,医疗费用自理。享受公费医疗期间,应在 当地公立医院就诊,凭医院正式单据向学校报销。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含中国人民武装),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学生因伤、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因病请假而累计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3、因某种特殊疾病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4、在允许修业年限内,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适当延长,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四条规定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 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五条规定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原来享受专业奖学金、定向奖学金的按最低等级发放;特殊专业的伙食补助 停发。实行贷学金的院校,休学学生不享受贷学金;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享受公费医疗一年,连续病休,第二年停止公费 医疗,医疗费用自理。享受公费医疗期间,应在当地公立医院就诊,凭医院正式单据向学校 报销;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四)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