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拆迁安置房是否共同财产,取决于被拆房屋权属及婚姻关系影响。如果被拆房屋是婚前财产且没有特殊情况,补偿属于个人财产;否则,如果安置房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或者在婚后进行扩建或父母房屋共同生活期间改造,夫妻双方共同拥有产权。
法律分析
婚后拆迁所得中的拆迁安置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取决于被拆迁的房屋权属情况以及房屋拆迁时是否因婚姻关系带来增值。
一、如果被拆迁的房屋为夫妻其中一方的婚前财产,在没有特殊情况的情况下,不会因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如果在建房时其中一方不属于家庭成员,也未出资,那么与拆迁直接相关的补偿和费用将属于夫妻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以下情形之一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被拆迁房屋为夫妻其中一方的婚前财产,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分配的,夫妻另一方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2、被拆迁房屋为夫妻其中一方的婚前财产,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附加,夫妻另一方也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3、被拆迁房屋为夫妻其中一方父母的财产,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分配的,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4、被拆迁房屋为夫妻其中一方父母的财产,夫妻双方与父母共同生活期间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附加,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