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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证变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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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客观:

《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法律主观:

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准备的材料:1.有拆迁的,提供拆迁许可证复印件;2.施工组织设计3.工程质量建筑申请表,安全报建表;4.已备案的施工合同5.建设单位开户银行依法出具的资金证明(工期一年以内的投资额为50%,工期一年以上的投资额为30%)6.招标备案书7.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8.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项目经理证书复印件9.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0.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具体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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