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小规模纳税人每个月15万元,免征的;2、继续执行3%减按1%优惠。除湖北省外,小规模纳税人3%减按1%,优惠时间: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1月-3月继续执行免征,4月1日-12月31日与其他省份一样,执行3%减按1%优惠。
法律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的公告》 第一条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的公告》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项目,暂停预缴。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