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范忠梅,女,汉族,52岁,初小文化,威宁县人,系威宁县军供站职工,住该站宿舍。(甲方) 受让方:程XX,女,汉族,1972年2月8日生,威宁县人,住威宁县小海镇坪XX。(乙方) 甲、乙双方在公平、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共同达成本房屋所有权转让协议;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定立以下条款:
一、甲方将自己拥有所有权的位于威宁县草海镇人民北XX改取得的房屋转让乙方。
二、双方约定转让价款捌仟陆佰陆拾元,当于2014年元月1日前全部付清。
三、房屋的原产权单位为威宁军供站,四至分别为:西马耿海共用墙,东、北、南均墙,房屋为第二层,面积为78平方米。
四、合同签定后办理产权转移所产生的税费由乙方负责,甲方及家人必须协助乙方办理。
五、甲方保证该房屋在合同签定前不存在拆押、保证。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房管部门一份。
证人:
甲方:
乙方:
二00四年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