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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级人民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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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行政诉讼中级人民管辖范围: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由于这两类行政案件的专业技术性强,且专利、海关行政机关的设立大多与中级人民的管辖相吻合,因此,法律规定这两类案件由中级人民管辖,有利于保证办案质量。

(2)对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这类案件中作为当事人一方的行政机关的级别较高,由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专业性、性强,影响大,不适合由基层人民管辖。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这里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主要是指:经有关部门或省级复议的行政案件;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行政案件;涉外或涉港、涉台、涉澳且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案件;被告为县级或县级以上或地(市)及省级所属部门的行政案件;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管辖

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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