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向工商行政部门或者烟草管理局投诉。根据法律规定,由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环节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行政许可制度。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首先应当依照我国法律和行规等规定,“必须”依法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之后,方可开展相应的零售业务。持证人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时,以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方式“欺诈”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法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双重领导,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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